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
2008/5/23 上午 11:46:25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本局自96年10月3日起協助勞委會辦理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作業。為防止同一機器設備重複核列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本局爰與勞委會職訓局共同研擬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就案件之申請資格區分為「初次申請」與「非初次申請」,並依實際輪班型態,就核列班制上限作明確規範,並於即日起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案件之申請資格區分為「初次申請」與「非初次申請」,申請案件之應備文件中涉及機器設備證明文件亦配合按「初次申請」與「非初次申請」區分。 2.增列機器設備認定標準,明訂設備零殘值不進行認列,另設備如屬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該等設備得進行認定。 3.就申請案件班制核配標準訂定明確規範,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者,執行有三班制輪班案件,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如採四班輪值者,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二、 修正完成之案件申請作業要點、申請表格、填表範例,及Q&A等資料,可逕自本局網站「廠商服務事項」之「申請表下載與線上申辦」事項編號0034號下載。案件申請過程中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本局外勞作業辦公室,聯絡電話:02-27070755(分機如附加檔)。 •三、 申請案件之適用範疇、外勞核配基準,及初次招募外籍製造工人數試算方式,係屬勞委會主管權責,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勞委會職訓局(服務電話:02-85902567)。 承辦單位:產業政策組 聯 絡 人:黃科長郁瑩 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