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定期健檢 應於前後30日辦理 承接雇主需留意是否已辦 違法將處分
2009/5/18 上午 08:34:18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十四日台北報導】勞委會日前放寬外勞健檢相關規定,雇主未於3日內將健檢報告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可延長3日內辦理,避免因時間過於急迫造成雇主受處分。函報期限雖已放寬,但外勞來台後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的定期健檢,仍維持前後30日內應辦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提醒,仲介業者協助辦理時,應留意辦理健檢的時間係以天數計算,而非前後1個月;若因天數計算錯誤,將有違法之虞。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接續聘僱時,如正逢外勞應辦定期健檢的月份,且原雇主尚未辦理時,應由新雇主負責協助外勞辦理健檢。勞工局指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新雇主接續聘僱時已逾應辦理的期限,尚未完成檢查者,新雇主應自接續聘僱日起7日內,安排受檢。 勞工局近期發現,有部份個案接續聘僱時,正值應辦理入國健檢的時間,惟原雇主未辦理,而新雇主承接後也未留意,致已延誤應辦時效。張輝光指出,依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原雇主即使未辦,也無違法,因此勞工局對於此案將處分新雇主,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及第40條第15款處分,罰鍰均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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