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未滿一年六個月 不得收膳宿費 因應稅制調整泰辦處新增規定 即日實施
2008/12/2 上午 09:22:56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一日台北報導】雇主遞補引進泰勞,如工作時間未滿1年6個月,泰國貿易經濟代表處將要求雇主不得收取膳宿費2,500元。據了解,配合財政部今年8月13日調整外僑稅制,泰方憂心稅率過高,將影響泰勞權益,因而新增此項規定,即日起實施。
財政部今年調整外僑稅制,凡年度居留未滿183天,無論前一年度是否已居住者身課稅,當年度稅制均以20%計,嚴重影響藍領外勞權益。泰辦處長Ariya Limsuwat考量遞補入境的泰勞,工作時間較短,除工作總收入較低外,以最高稅率20%課稅的機會也相對較高,因此要求雇主以遞補方式引進,且工作時間未滿1年6個月,雇主一律不得向泰勞收取膳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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