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部分規定
2008/7/23 上午 10:54:36
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五、雇主於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前,應先將工程所需勞工之工作類別,提供給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以合理聘僱標準,向該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在甄選程序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有必要,得邀請公正人士參與見證;辦理國內招募時,優先僱用當地國內失業勞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勞工時,經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不足人數,向本會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 民間機構擔任雇主,且其非屬營造業者,於辦理前項國內招募時,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聯合辦理國內招募;經國內招募所錄用之本國勞工,應由民間機構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並納入求才證明書之就業人數計算。 六、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七)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八)審查費收據正本。 (九)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十)建築執照影本一份。《建築工程需檢附》 (十一)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如附表二) (十二)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九、 民間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或政府計畫工程因故無法如期完成,經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延長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本會申請延長工期。 經本會以原工期加計延長工期,並依工程經費法重新計算,重新計算之人數不得超過本會原核准聘僱之人數,雇主對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政府計畫工程驗收期間仍需留用外籍營造工,且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期限尚未屆滿者,雇主得檢具工程主辦機關(構)出具之工程預定完成驗收日期證明(如附表三,自工程主辦機關(構)開具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本會申請驗收留用,其留用之人數以該工程實際引進之外籍營造工人數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但依規定通知主管機關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外籍營造工人數,不予計入。 十、雇主承建之工程已完工、已領有使用執照、申請延長工期或驗收留用外籍營造工,經本會不予許可者,雇主應為所聘僱之外籍營造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但工程完工前四個月期間內,所聘僱外籍營造工聘僱許可期限尚未屆滿,且同一雇主有其他經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工程需繼續聘僱外籍營造工從事營造工作者,雇主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變更工作場所: (一)申請書。 (二)本會核發原專案核定工程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函影本。 (三)原專案核定工程預定完工證明文件。 (四)本會核發新專案核定工程之招募許可及入國引進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影本。 (五)聘僱外國人名冊正本。 附表二 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一、工程名稱: 二、計畫: 列管計畫名稱 | | 計畫總經費 | 新臺幣 元 | 計畫期程 | | 本案工程與計畫關聯性 | - □ 本案工程同屬列管計畫□本案工程屬列管計畫項下之子計畫
-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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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金額及工期: 項目 | 原契約資料 | 最新核定變更資料 | 增減值 | 工程 金額 | 新台幣: 元 甲方供料: 元 | 新台幣: 元 甲方供料: 元 | □增加 □減少 元 | 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計 日曆天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計 日曆天 | □增加 □減少 日曆天 |
四、試算內容: | 分項指標 | 級別 | 歸屬級別 | 1 | 計畫別 | A | 行政院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計畫所屬工程 | | B | 行政院列管計畫所屬工程 | C | 部會列管計畫所屬工程 | D | 其他所屬工程 | 2 | 特殊性 | A | •l 高架橋梁型交通運輸工程或核能發電工程 | | B | •l 隧道型交通運輸工程或特種建築物工程 | C | •l 水庫工程、水力發電工程或港灣工程 | D | •l 其他工程 | 3 | 規模 | A | 60億元(含)以上 | | B | 3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60億元 | C | 20億元(含)以上且未達30億元 | D | 未達20億元 |
審 核 意 見 | 工程主辦機關 | 工程主管機關 | 審核日期: (請加蓋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名章) | 審核日期: (請加蓋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名章) |
備註:1.開具本證明即表示同意得標業者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 2.本證明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日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3.計畫別應依研考會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之列管級別認定之。 附表三:政府計畫工程申請延長工期及驗收留用外籍營造工證明 一、申請類別:□延長工期 □驗收留用外籍營造工 二、工程名稱: 三、工程金額及工期: 項目 | 原契約資料 | 最新變更資料 | 增減值 | 工程 金額 | 新台幣: 元 | 新台幣: 元 | 元 | 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計 日曆天 | (一)□已核定變更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總計 日曆天 ,其中不計工期 日曆天 (二)□尚未經核定變更工期 目前工程實際進度 % ,依該進度預計至 年 月 日完工,總計 日曆天,其中不計工期 日曆天 | 日曆天 |
四、驗收留用: (一)驗收留用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預計驗收留用需求 人。(驗收留用人數最高不得超過雇主實際引進外籍營造工之20 %) 工程主辦機關用印(請蓋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名章) | 審核日期: |
備註:1.本證明自工程主辦機關審核日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2.尚未經核定變更工期者,請檢附最新工程實際進度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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