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定期查核基準 即起實施 重招案引進首名外勞滿3個月始查核
2009/9/11 上午 08:24:57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八日台北報導】即日起,製造業雇主引進外勞入國工作,自引進重新招募案首名外勞入國滿3個月,勞委會將啟動定期查核機制,同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以查核當月之前2個月為基準月,自基準月起,往前3個月查核,每月至少聘僱本勞1人以上時,才可聘僱外勞1人。

  勞委會97日公告修正「製造業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行業及接續聘僱重新招募案定期查核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勞委會指出,為保障本國之就業權益,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起,1年中25811月份每隔3個月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防止雇主虛報本勞人數。

勞委會35日公告,製造業3班外勞新申請案暫停,製造業重招案其外勞比例降至20%,雇主自引進外勞入國滿3個月起,每3個月需接受定期查核。

這次修正定期查核基準,除原先針對96101修正發布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者,與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並依97227日修正準則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且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者,將進行定期 

查核外,對於上述有關重新招募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重新招募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者,也納入定期查核對象。

另外,針對部分雇主沒有積極改善未足額聘僱本勞,勞委會修正指出,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20。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5人者,以查核當月之前2個月為基準月,自基準月起,往前3個月,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1人以上時,始得聘外國人1人。

勞委會說明,針對聘僱本勞未滿5人、聘有外勞1人的雇主,發現最後只剩下外勞,沒有任何本勞,因此修法要求查核前3個月時,每個月都需至少有聘僱1名本勞以上,如其中1個月沒有增聘本勞,將視為沒有改善。

而為避免雇主以關係企業本勞灌水,對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通知之雇主,應於改善期間增聘本勞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改善期間增聘本勞之人數,如由關係企業員工轉保者,不予列計。

關係企業的認定,係依公司法規定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
制與從屬或是相互投資關係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