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員會審查通過雇聘辦法 刪除檢附外勞宿舍執照 擬12月下旬實施
2008/12/15 上午 08:59:0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一日台北報導】勞委會11日下午召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眾所關注的檢附外勞宿舍使用執照在修正條文第27條刪除,改為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於核發證明書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為避免擾民,核發證明書之日前6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該修正條文預定在12月下旬公佈實施。

據了解,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將「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改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同步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與「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預定12月下旬同時公佈實施這三項新修正規定。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修正名稱生活照護服務

其他修正條文包括,延長外國人來臺履約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或從事學術演講工作者,其入國後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期間,將現行外國人停留無須申請工作許可日延為30日。

實務上發生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期間,被看護者已因病情好轉或往生,惟未明定申請期間,致不符資格之雇主仍得提出遞補申請外國籍家庭看護工,新增列申請遞補家庭看護工者,應於聘僱之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12個月內申請遞補。

配合外國人所持入國簽證效期為3個月,修正延長雇主得於招募許可屆滿之日後 

因應實務發生雇主於接續聘僱外國人時,依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檢查有窒礙難行之處,如原雇主死亡時,其親屬刻正處理喪葬事務,無法於3日內通報,爰將雇主於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3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進行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實施檢查之規定刪除。

配合入簽效期為三個月

招募函屆滿後90日申請

鑑於實務發生雇主依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實施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檢查有窒礙難行之處,或無通報實施檢查之實益;另因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為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之職權,無需於本條為相關之規範,爰刪除並修正相關文字。

因此修正條文第27條之一內容為,雇主經許可引進從事本法第46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一、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二、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三、外國人名冊。四、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27條第2項規定者,免附。

當地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文件相符者,應核發受理證明,並於核發證明書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檢查。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6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當地主管機關於本辦法中華民國97年○月○日修正生效前受理第一項文件申請者,適用前二項規定辦理。9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