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在台工作未滿1年辦理轉換 等待期擬延至120日 雇主應負責膳宿
2008/10/27 下午 02:07:33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四日台北報導】基於保障外勞在台工作權,勞委會擬修正規定,針對特殊情形外勞可延長轉換雇主時間,其中外勞入國工作時間未滿1年,若雇主中途解約,除享有原先轉換雇主60日等待期,未來將可再申請1次延長轉換期間60日,轉換等待期間除非有勞資爭議等原因,外勞膳宿仍需由原雇主負擔。 因應實務執行需要,並基於保障外國人在台工作權益及降低外國人無法轉換之比率,勞委會預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草案,民眾有意見者,可在10月28日前以書面方式反映。 修正轉換準則草案預告 書面意見應10/28提出 勞委會指出,具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為保障其工作權益,在草案中明定特殊情形之態樣、再次延長轉換之作業期間及申請次數等規定。 具有4項情形的外勞其轉換雇主等待期,未來將修正為60日再加上申請延長1次60日,分為第1種情形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因外國人屬不可歸責之原因,同意得再延長轉換作業;第2種為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外國人主張終止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者,勞委會對此類案件,係依就服法第73條第3款後段終止聘僱關係,而廢止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同意得再延長轉換作業。 第3種情形為外國人入國工作未滿1 年,勞委會指出,現行外國人入國工作所生之費用,約1年攤還完畢,故入國工作未滿1年者,同意得再延長轉換作業;第4種情形為外國人因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而需轉換雇主者,因屬不可歸責之原因,同意得再延長轉換作業。 另外,外國人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60日,且不受次數之限制。 經由三方合意辦理轉換 新雇主15日內應辦聘僱 上述特殊情形,除非有勞資爭議、雇主無力負擔管理之責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勞可入住收容中心,否則現行很多外勞轉換等待期間,尤其是家庭類雇主多不願外勞繼續留置在家中;通常要求仲介公司帶走,在此期間也就容易產生非法工作、外勞行蹤不明等問題。 勞委會考量三方合意轉換雇主並無規範申請期限,惟實務上發現新雇主以三方合意承接外國人後,遲遲未申請聘僱許可,嚴重影響外國人管理,因此未來將要求新雇主應於三方合意之日起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此外新雇主繳交就業安定費自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算。 另外,為增加製造業雇主申請承接外國人之誘因,勞委會先前已在97年9月29日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中之製造業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數額上限,由%20放寬至30%,因此在轉換準則中第17條第4項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查核規定配合修正,以保障外國人之工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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