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不得至養護機構提供勞務 無論是否給付薪資 將處15萬元以上罰鍰
2008/8/21 上午 09:16:05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八月十三日台北報導】部份養護機構要求個人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從事短期協助,而斟酌提供外勞薪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查察時以是否有提供勞務做為認定,無論養護機構是否提供薪資,養護機構及原雇主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2款,可處15萬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養護機構,因短期人手不足,而委請被照顧人所聘用的家庭看護工,以短期幫忙的名義,要求協助照顧其他病患。經勞工局查獲後,違法聘僱的養護機構,則以未給付薪資為由,拒絕受罰,勞工局強調,無論是否給付薪資,只要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養護機構及原雇主均將受罰。

為杜絕違法僱用,勞工局自8月份起,將執行養護機構的查察工作,期間也將就此一部份,向養護機構及雇主加強宣導。

 勞工局表示,養護機構是否給付薪資,以及外勞係屬有償或無償提供勞務,因很難認定,因此該局訪查時,均以是否有提供勞務的事實做為有無違法的認定。勞工局提醒養護機構及家庭看護工雇主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違法。

 依就服法第57條第12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違者將依第63條,處以1575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