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經許可聘僱 罰鍰15萬元起 南市:無論是否給薪 提供勞務即違法
2009/7/3 上午 08:53:30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卅日台北報導】雇主要求非自身所聘僱的外勞從事工作,無論是否給付薪資,都將觸法,罰鍰自15萬元起跳!只要外勞有提供勞務事實,都將依法處分。台南市政府勞工處表示,雇主多因不諳法令,致因貪圖一時之便,要求他人所聘僱的外勞工作,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處以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由於處分相當重,勞工處提醒雇主務必遵守就服相關法令,以免受罰。 勞工處表示,雇主違法多以就服法第57條第3款居多,雇主以家庭看護工名義聘僱外勞,要求外勞在照顧工作之餘,協助接送小孩、至雇主開設之營業場所煮飯、至雇主親戚家打掃等未經許可的工作,該處強調,一經查獲,將依就服法第68條,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雇主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函請勞委會廢止聘僱許可及招募許可。 除被照顧人平日起居的照料外,包括調理膳食、餵食照護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因屬照顧工作的範圍,則不涉違法。 外勞是否非法工作的認定標準,勞工處解釋,外勞違法工作地點若非原雇主所有,則該地點之所有人即視為非法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或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的疑慮。至於查獲時,將以何項條文處分?該處說明,只要有聘僱工作的事實,即符合前項;而第57條第1項係指勞僱雙方除有聘僱事實外,雇主亦給付薪資;無論是否支薪,均依就服法第63條,處以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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