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本勞工作 提前解約遣返外勞 勞委會擬延長許可函有效期限
2008/12/19 下午 02:29:49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八日台北報導】全球景氣不佳,製造業訂單劇減、人力過剩,部分雇主同意先將外勞轉出或提前解約遣返,以保留本勞工作權,但是要求外勞配額能延長保留,以待景氣回春時人力運用。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18日表示,對於企業採取提前解約外勞後,暫時停止引進外勞,有考量同意其配額引進期限能延長保留,不過轉出者,配額則無法保留。 產業外勞轉出無人承接 轉出的配額不同意保留 不少大型企業、標榜幸福企業近來都祭出裁員、減薪、實施無薪假等降低人事成本措施,雇主反映,金融風暴造成訂單突然刪減或延緩,為避免關廠歇業,只能人力精簡,他們願意先將外勞轉出,或是將契約快到期的外勞,提早解約不續聘,以保留本勞工作,但是,勞委會的規定轉出配額即喪失,重新招募函或遞補許可函也有6個月期限,逾期配額同樣喪失,讓他們無法規劃人力,盼民間企業共體時艱時,勞委會也能通融處理配額問題,以免明年景氣一旦反轉,增聘本勞沒問題,但是夜班或特殊製程又無工可用。 潘世偉在立法院指出,目前製造業外勞轉出根本無人承接,因此建議企業以提早解約方式遣返外勞,後續暫緩引進外勞延長配額效期,勞委會已在研議中。 據了解,近期送勞委會的外勞申請案數量明顯減少,11月外勞轉出人數比10月增加1倍,勞委會接獲外勞申訴電話也暴增,大多是提前解約案件,擔心回國後還不出仲介費。 勞委會表示,雇主如對外勞採取提前解約遣返,應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工作滿1年給1個月、未滿1年按比例給付;台灣仲介業者如有預收服務費者,需按比例退還。至於外勞最在意的其母國仲介費,建議該國仲介能按比例退還。 由於「雇主聘僱外勞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招募許可函有6個月效期、逾期失效,除非是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經核准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不過,勞委會對於雇主要申請延後是從嚴認定,除非是外勞在國外突然不願來台工作,有清楚事證的事由,否則將無法獲得延長。 雇主申請延緩引進外勞 從嚴認定逾期喪失配額 對於目前因「景氣不佳」、「訂單減少」並不可算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是不可抗力,無法以上述理由申請延緩引進外勞,如此一來雇主配額將會喪失。 因此勞委會為避免雇主迫於招募許可函所定期限引進外勞,繼而產生排擠本勞就業機會,已著手修正雇聘辦法第25條規定,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特殊事由」也可申請延長引進,但是該修正案在勞委會委員會時遭反對並未通過。不過委員提議將該案送「外勞政策協商諮詢小組」討論,該小組預計在明年1月召開會議,該提案將可望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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