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須經由勞資協商合議 無薪卻要勞工上班 王如玄指違法
2008/12/15 上午 09:44:10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十二日台北報導】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越來越多企業實施無薪假降低人力成本,針對部分企業提出要求員工到職放「無薪假」,等於「上班不給薪」。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如果無薪假,又要求上班,就是變相減薪,這是違法,勞工只要申訴,勞委會就會進行勞動檢查。

無薪休假現象蔓延,許多企業為了避免走上關廠、大量裁員一途,祭出無薪休假的手段,強迫員工每周多休一至兩天,甚至每月只上兩周,藉以間接減薪,降低人事成本。

王如玄強調,「無薪休假」不能由資方片面宣布,必須經勞資協商合議,一旦要求員工放「無薪假」,就不能要求到職,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為「到職就得給錢」,勞工既可以不同意放「無薪假」,更不必接受到職放「無薪假」,只要雇主有此情形,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勞工局一定會做勞動檢查。

勞委會指出,有沒有經過勞資協商,是雇主實施無薪假是否合法的關鍵,如 

果雇主沒有與勞工進行個別協商,就片面宣布無薪休假,該項宣佈將不具法律效力,勞工可向縣市勞工局申訴。

勞委會表示,若經勞資協商,在一段時間內減少一部份工作,同時減少給付給員工的報酬,降低雇主壓力,勞工也願共體時艱,雙方協商和議後,無薪休假就不算違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強調,如果企業與員工達成協商休「無薪假」,不能影響資遣費及退休金計算基準。例如如果「無薪假」休10天,後來企業還是決定裁員,則資遣費計算必須往前推算,不計入休無薪假的薪資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