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來台前企業惡意毀約 最重將廢止全部配額
2008/8/21 上午 09:22:46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四日台北報導】部分製造業雇主在外勞取得入境簽證後,甚至外勞要來台前1日或當日片面取消契約,不願引進外勞,對此,勞委會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表示,雇主與外勞是在國外就締結勞動契約、入境當日生效,若是雇主要中止該外勞入國終止其契約,應提前告知並完成註銷入境簽證手續,否則臨時惡意終止契約,勞委會將視個案情節輕重,廢止雇主一部分或全部的外勞配額。

蔡孟良指出,製造業雇主中止外勞入境履行契約,應有正當理由如業務緊縮或關廠歇業等,同時需提前告知委託服務的仲介,讓仲介有時間能處理,若是雇主是在外勞入境前幾日或當日才告公司「沒有缺工」或「人力已充足」,這顯然不是正當理由,僅是推託之詞,將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如片面解約等,外勞已入境,雇主仍拒絕僱用,或無法達成合議終止契約,外勞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循勞資爭議解決,並向雇主要求 

民事賠償,外勞可先由收容單位留置。

蔡孟良說,雇主應審視工廠人力運作不應輕率引進外勞又惡意遺棄,損及外勞工作權。

外勞審核組指出,在實務上做法,註銷入境簽證通常是外勞主動表示不願來台工作,或是該名外勞被我國外館認為是黑名單不願讓他來工工作,通常外勞取得入境簽證時,其招募許可函期限已將屆滿,雇主應在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6個月屆滿的前後30日向勞委會申請延長,若是勞委會同意延長將給3個月時間,期限屆滿還是未引進外勞者,該配額將失效。

雇主若是以「沒有缺工」來申請延長招募許可函效期,在審核時也是駁回,因為現在沒有缺工依邏輯來看,3個月後應該也不會發生缺工,所以該配額因駁回申請也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