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2008/9/2 上午 09:19:37

 

 

經濟部工業局

 

中華民國97822
工策字第09700756571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

局  長 陳昭義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四點之一修正規定四之一、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一次為限,且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生效前,製造業業者依本要點規定初次提出申請,並取得本局核發認定證明文件者,得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前,就初次申請財產目錄所涉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相關機器設備未提足部分,檢附初次申請相關資料及本局原核發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得併同原核發證明文件,增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