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為首要考量 因天災未能出勤 不得為曠職、扣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2009/6/24 上午 08:23:28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九日台北報導】勞委會強調,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當天然災害發生時,如果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必經的任何一個縣市宣布停止上班,勞工比照公務員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請事假或其他假別,也不得強迫勞工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做其他不利處分,否則將會被處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

對於要點的法律強制力,勞委會強調,要點最後規定,事業單位若未參照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將依法處罰。也就是說,勞雇雙方應事先約定,若未約定,就必須參照要點,一旦未來發生爭議,無論是雇主強迫勞工出勤或是對未出勤勞工以曠職、扣薪等,勞委會仍會依法被罰。

勞委會副處長陳慧玲說明,天災未出勤,雇主不可強迫勞工請事假或以特休假等來抵,因為請事假會衍生扣全勤獎金,就會有違反工資未能全額給付,至於颱風當天以特別休假來抵,只要是勞雇雙方協議就可以,但是雇主不可以單方強迫,若是雇主違法將會有違反勞基法79條規定,會被處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

至於工資給付問題,勞委會表示,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難歸責於雇主,因此僅能建議雇主不扣發勞工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認為雇主更應「疼惜」,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建議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