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外勞企業因業務緊縮資遣本勞 清查2年內資料 不徵詢將刪外勞配額
2009/4/15 下午 02:54:1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十四日台北報導】勞委會職訓局將建立資遣通報系統,針對全國25個縣市僱有外勞的廠商,2年內曾因「業務緊縮」而資遣本勞者,要求縣市勞工局將資料彙整職訓局,並要求雇主檢附徵詢本勞工作意願調查表,若當初未徵詢或是徵詢內容不清楚需補做,否則將影響現有外勞配額。 勞委會指出,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前,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由於部分雇主資遣本勞時並未有徵詢動作,或是有徵詢但勞動條件不明,讓遭資遣本勞誤以為從事外勞工作,其薪資等勞動條件也比照外勞薪資以基本工 資計算,造成多數本勞簽署自願放棄轉任外勞工作。 勞委會強調,雇主以書面徵詢被資遣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薪資不是以外勞現行的薪資,要求被資遣本勞回聘薪資是要以「製造業雇主辦理國內勞工招募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給付,例如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非技術工合理薪資為每月25,815元等,非是以基本薪資每月17,280元。 勞委會說,日前查明了解狀況後,已訂定「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範本供雇主參考使用,同時對於未做徵詢或是徵詢內容不合規定者,將個別發函要求雇主重新徵詢,如被資遣或解僱之本勞願意擔任外勞所從事之工作,雇主應優先聘僱本勞從事工作,如雇主違反將依就服法第42條之規定意旨,將雇主違反之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1比1之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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