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當月投保薪資6.5%計算
2008/12/11 上午 08:53:57

 

依照行政院97109臺勞字第0970039730號令定,97813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除第54條之1已明定施行日期及第13條第3項、第4項自9911施行外,其餘條文自9811施行

 

又依照新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13%;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及行政院911227院臺勞字第0910061906號函規定,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百分之1,亦即9811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率按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6.5%計算。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補充說明

  • 一、 9811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修正保險費率定為7.5%(普通事故費率6.5%原費率為5.5%)+就業保險費率1% )。
  • 二、 雇主、外籍勞工60歲以上勞工、未滿15歲勞工等,不參加就業保險,故每月保險費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點五,被保險人每月應付勞保費為2256.5%×17280元×20%,可參閱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分擔金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