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於97年1月5日施行
2008/3/24 下午 02:00:01
勞委會為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及權益,經研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3日發布,並將自97年1月5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者,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或接續聘僱3日內檢附外籍勞工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依外籍勞工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 【外國人住宿建築物之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之使用執照;以臨時性建築物充當宿舍者,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二、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另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世和人力仲介(股)公司 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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