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本勞後引進外勞 需有書面徵詢 不提出證明 採1比1廢止外勞配額
2009/3/9 上午 08:29:50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六日台北報導】部分雇主在資遣本勞時,仍未做到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從事外勞工作,勞委會重申,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資遣本勞,雖未超過比例,卻無徵詢本勞是否願從事外勞工作,除廢止現有外勞配額,並將管制未來2年提出招募或聘僱等申請案,採本、外勞11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據了解,中部地區某公司去年底陸續裁員30餘名本勞,包含行政與線上生產人員,日前引進1名外勞,在申請聘僱許可時,勞委會要求需有被資遣人員書面資料,詢問是否願從事外勞工作,但是礙於地區風情,公司不願再發函詢問被資遣本勞,寧願放棄該名外勞。

部分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勞委會指出,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 

本勞是否願意擔任雇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如被資遣或解僱之本勞願意擔任外勞所從事之工作,雇主應優先聘僱本勞從事工作,如雇主違反上述情事,顯已悖離就服法第42條之規定意旨,將雇主違反之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勞委會強調,雇主一定要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轉任外勞工作,可以使用書面通知函且須有雙掛號回執聯,或是在公司時直接以書面切結書方式表達也可,要能證明雇主有徵詢本勞的動作,本勞若是沒有回覆告知公司,勞委會也會認同公司有徵詢舉動,被資遣本勞都不願屈就外勞工作,該公司仍可聘用外勞

針對上述情形,如該公司不願徵詢被資遣本勞工作意願,勞委會不僅將該名外勞廢止,同時會以被資遣人數11去計算,連同廢止其他外勞配額,因此建議該公司最好還是書面徵詢被資遣員工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