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派至養護機構需報備 未事先報備 將罰3萬元並限期改善
2009/6/30 下午 02:42:10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九日台北報導】近來發現部分雇主將被看護者送往養護機構照顧,外籍看護工白日都在養護機構照料被看護者,雇主並未依法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地點。對此,勞委會重申,家庭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首次違反者,將會被要求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據了解,部分雇主申請外勞照顧被看護者,但是被看護者有時病情惡化,會送至養護機構專業儀器醫療照料,家屬不放心,擔心養護機構人手不足,將外勞白天派至養護機構專門照料病人,晚上仍回到雇主家休息,部分雇主以為這樣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認為仍是照顧原來的病患,同時若是又沒有主動告知服務的仲介公司,就會疏忽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地點。 勞委會說明,以前對於家庭看護工調派是比較嚴格,個人所聘僱之外籍看護工,僅能調派至醫療院所之急性一般病床,以及特殊病床之急診觀察病床照顧病患,但不得調派至養護機構,後來接獲許多病患家屬反應,部分有呼吸方面或重大慢性疾病患者,有時病情惡化需住院治療,後又會出院回家,短期內頻繁進出養護機構,如外勞無法隨同照顧,勢必加重雇主照護責任。 因此為符合實際情況,勞委會強調,現行家庭看護工可隨病患至養護機構,不限次數、每次最長2個月、以1年不超過6個月為限,雇主一定要先向勞委會申請、變更外勞工作場所,約7個工作天完成核可,不可事後補申請;若是住院時,家屬不需申報,看護工可隨同至醫院照顧。勞委會表示,雇主若違法,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4款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第1次查獲時,將依就服法第68條處3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第2次再被查獲,地方主管機關將會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同時呈報勞委會,勞委會將依就服法第72條第3款規定,廢止雇主外勞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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