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宿舍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勞委會同意97年7月31日前補正
2008/3/24 上午 11:04:26
勞委會97年1月3日修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將「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列為辦理入國通報的應備文件之一。由於實施倉促,引發許多雇主的不滿與困擾。因此考量雇主新申請或辦理變更須有一定時程,勞委會日前發函予各縣市政府,針對無法立即提出合法建照的事業單位,勞委會提出緩衝措施,並發文各縣市政府,雇主辦理入國通報,如因建照仍在申請中,應填具切結書,於3個月內補件,逾期未補者,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將函知勞委會,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應注意的是;此項措施僅適用於97年7月31日前辦理入國通報的案件;8月1日起,雇主入國通報時,即應備齊所有文件,包括﹝住宿類合法建照﹞,否則地方政府將不予核發受理證明。 雇主提供所有申請文件並補齊建照後,各縣市政府將於3個月內實施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檢查;若考量建照的新申請或變更緩衝期,勞工局實地訪查時間最長可延至6個月。目前各縣市政府均已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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