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08/3/24 下午 02:24:34

 

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主任委員 盧 天 麟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四次修正。茲考量產業特性,爰將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及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予以整併,並採經常性方式受理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且核配外國人人數採彈性比例核配之;另為保障國內勞工就業權益,改以每三個月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例或人數是否超過規定,若逾規定比例或人數者,將限令雇主於六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法就超過比例或人數之部分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以使本標準更臻完備。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修正,修正外國人在臺累計工作期間為九年(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訂定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初次招募之人數及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一)。

四、雇主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於二年內申請引進外國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上限比率或人數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查核雇主僱用員工及外國人人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四)。

六、本標準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仍得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及申請引進外國人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五)。

七、本標準修正施行前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得繼續依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聘僱及申請引進外國人或選擇適用修正後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六)。

八、為加速收回外國人配額再合理分配使用,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第二次重新招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九、配合本條附表二及附表三新增,原附表三順延至附表四(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配合本條附表二及附表三新增,原附表三順延至附表五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

二、曾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

三、曾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者。

四、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滿九年者。但從事第五條規定工作者,不在此限。

六、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者。

七、未持有行為良好證明者。

八、未滿十六歲者。

九、違反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資格者。

第六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標準規定之工作,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曾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者。

二、曾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

三、曾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者。

四、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者。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工作,累計工作期間滿六年者。但從事第五條規定工作者,不在此限。

六、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者。

七、未持有行為良好證明者。

八、未滿十六歲者。

九、違反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工作資格者。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對於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已由六年修正為九年,爰配合修正第五款之工作年限。

第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高溫、低溫、噪音、粉塵、震動、高壓氣體、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重體力勞動作業、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

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三規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第一項附表之產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第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公告內容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依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日起前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雇主所屬工廠已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聘僱外國人,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且曾已聘僱外國人或取得招募許可仍在效期內者,不得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

第一項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一、按現行製造業開放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資格條件區分為(一)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及(二) 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等二類,茲考量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之勞動成本比重較低及勞動條件較佳,易於國內就業市場獲取所需勞力,故外國人應優先補充本國勞工較不願意從事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基此,除實地查核規定保留外,其餘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予以刪除。

二、茲因附表二及附表三係明確列舉特定製程、特殊時程及其所符合之產業,惟為因應產業快速變化,如符合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之產業者,得由本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如下: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資格條件,本條文予以刪除。

三、又考量本標準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基於保障其權益,該等案件仍得依原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故現行條文第十四條規定仍有保留之必要。為配合體例,本條移列至第十五條之五規範之。

第十四條之一 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二或附表三A級產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三、屬附表二或附表三B級產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四、屬附表二或附表三其他產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引進之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已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不予列計。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重新訂定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爰訂定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之人數規定。

三、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自由港區事業,僱用本國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準此,爰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外國人總人數之上限比率。

四、另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依其產業關聯對國內上、下游產業鏈之影響及各製程之缺工指標等區分為A級產業、B級產業及其他產業等三類,並採彈性比率核配外國人。茲因A級產業關聯度及缺工人數較高,爰訂定A級產業申請外國人總人數之上限比率為百分之二十;B級產業關聯度及缺工人數次高,其上限比率為百分之十八;其他產業則為百分之十五。

五、訂定雇主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之人數,應扣除下列人數:

(一)雇主尚未引進外國人之人數及目前仍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但配合本標準第十六條申請重新招募僅限一次規定,期滿後外國人配額將收回再合理分配,故業經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將不予列計,俾使雇主得以進行重新招募期滿之人力接軌。

(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略以雇主申請日前二年內有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規定者,應不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為避免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後,雇主仍可再重新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故上開人數應予列計。

(三)為避免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後,嗣後雇主再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進而影響外籍勞工總量管制原則,故申請日前二年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應予列計。

第十四條之二  雇主經許可初次招募外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通知之日起二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外國人。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為因應重新招募期滿之人力接軌,爰訂定雇主應於取得招募許可二年內,向本會申請引進外國人。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五條  雇主申請引進前二條外國人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之人數。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五之人數。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前二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前項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一、本條刪除。

二、按現行規定雇主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於規定期間內增聘國內勞工始得申請引進外國人。經查實務上若干雇主以不實投保資料提出申請,造成行政查核業務之負荷量激增,又雇主取得外國人配額後,其勞保投保人數往往大幅降低,故現行規定並未實質促進國內勞工就業。爰取消增聘國內勞工始得申請引進外國人規定。但本標準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基於保障其權益,該等案件仍得依原規定申請引進外國人,故現行條文第十五條規定仍有保留之必要。為配合體例,本條規定移列至第十五條之五規範之。

三、為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改以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及外國人之比率是否超過規定。為配合體例,上開定期查核規定新增第十五條之四規定定之。

第十五條之二 (刪除)

第十五條之二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產業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公告之。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之合計人數,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聘僱外國人之總額,各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得依比例刪減之。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重新訂定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第一項規定已移列至第十四條之一,另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予以刪除。

三、本標準修正施行前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基於保障其權益,該等案件仍得依原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故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仍有保留之必要。為配合體例,該規定移列至第十五條之六規範之。

 

第十五條之三 (刪除)

第十五條之三  雇主每申請引進前條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重新訂定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得申請聘僱外國人規定,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三、本標準修正施行前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基於保障其權益,該等案件仍得依原規定申請引進外國人,故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三規定仍有保留之必要。為配合體例,本條規定移列至第十五條之六規範之。

 

第十五條之四 雇主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外國人,其僱用外國人之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或人數: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往前推算前三個月同一勞保證號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規定比率或人數時,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起六個月內改善之。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聘僱外國人總人數。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爰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上限比率或人數。

三、配合取消增聘國內勞工始得引進外國人規定,本會將每三個月以資訊系統查核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及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是否超過上限規定。倘若該比率或人數超過規定者,本會將通知限期雇主於六個月內改善之,屆期仍未改善者,將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就超過比率或人數之部分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考量外國人屬不可歸責之事由,將同意轉換雇主,以維護其在臺工作權益。又前開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應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之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計算,以避免雇主嗣後再重新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進而影響外籍勞工總量管制原則。

四、配合資訊系統作業及勞保資料傳輸二個月時間落差,明定定期查核基準月份暨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採認基準。

 

第十五條之五 本標準九十六年○月○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者,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如下: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申請引進前項外國人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之人數。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五之人數。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前項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本標準修正施行前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列為重大投資案者,基於保障其權益,該等案件仍得依原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及申請引進外國人,故現行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仍有保留之必要,爰整併規範之。

第十五條之六 本標準九十六○月○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者,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

雇主每申請引進第一項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本標準九十六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有未申請引進之人數,得依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請引進外國人,並應適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標準修正施行前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基於保障其權益,該等案件仍得依原規定申請聘僱及申請引進外國人,故現行條文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之三規定仍有保留之必要,爰整併規範之。

三、另基於從新從優原則,本標準修正施行後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產業有未依現行條文第十五之三規定申請引進外國人之人數,雇主得選擇依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免增聘國內勞工,直接申請引進外國人,且該部分人數應適用第十五條之四定期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人數規定。

第十六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其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並以一次為限 。

第十六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其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並以一次為限 。但第十三條製造業重大投資案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原投資計畫之預期效益,且有特殊需要時,以二次為限。

一、依現行條文製造業重大投資案最多得申請二次重新招募,惟為加速收回外國人配額再合理分配使用,且考量雇主於聘僱外國人六年後應有充裕時間招募國內勞工就業,爰取消製造業重大投資案有特殊情形,得再申請第二次重新招募規定。

二、倘若重新招募期滿後,雇主仍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時,得循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十四條之二等規定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第十八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在同一重大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依附表四計算所得之人數。

第十八條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在同一重大工程從事營造工作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依附表二計算所得之人數。

配合附表二及附表三新增,現行附表二順延至附表四。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五。

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三。

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配合附表二及附表三新增,現行附表三順延至附表五。

二、依衛生署九十五年九月八日衛署字第0九五二八0一五四九號公告修正「身心障礙等級-肢體障礙類之鑑定等級標準」,已取銷軀幹障礙項目,爰配合修正;另多重障礙單項申請資格中應包含精神病,爰將精神病調整至多重障礙前,以符合實務之情形。

 


附表二:特定製程產業

編號

特定製程

關聯行業

01

1分切、加工(殺菁、蒸煮、醃製、燻製、鹽漬、油炸、焙炒)、殺菌、乾燥、冷藏、冷凍

2萃取、調配、蒸煮充填、殺菌、冷凍、冷藏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凡從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2)

肉品製造業

凡從事肉類乾製、醃製或燻製等行業均屬之,如香腸、火腿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3)

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2)

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3)

其他食品製造業

凡從事081至087小類以外食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烘焙炊蒸食品、麵條、粉條類食品、砂糖、糖果、茶、調味品、調理食品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9)

乳品製造業

凡從事乳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鮮乳、調味乳、乳油、優格、乳酪、冰淇淋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50)

飲料製造業

凡從事各種飲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9)

02

脫酸、脫色、脫臭、氫化

食用油脂製造業

凡從事粗製及精煉動植物油脂之行業均屬之,如橄欖油、大豆油、人造奶油、烹飪用油、動物油脂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40)

03

1.碾穀、研磨、過篩

2.粉碎、混合、製粒、碾碎

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穀物碾磨、製粉及澱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6)

動物飼料配製業

凡從事動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調配等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70)

04

1.清花、梳棉

2.倂條、粗紗、精紡(含加撚)、筒子

3.熱融紡絲、不織布成型(熱壓、針軋、水針、紡黏、融噴)、裁切、沖壓

紡紗業

凡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之行業均屬之。紙紗及包(覆)彈性絲之紡紗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

不織布業

凡從事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3)

05

整經、漿紗、穿綜(筘)、織造、驗布

織布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2)

紡織品製造業

凡從事紡織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地毯、繩索、標籤、徽章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06

精煉漂白、染色、印花、整理加工、定型

印染整理業

凡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等漂白、染色、整理及塗佈之行業均屬之。在紡織品或成衣上絹印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4)

07

1.驗布、裁剪、縫製、整燙

2.織造、漂染、烘乾、定型

3.織造、膠料攪拌、套膜烘烤、轉印

梭織成衣製造業

凡從事以梭織布裁剪、縫製成衣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1)

針織成衣製造業

凡從事利用針織機器織造或以針織布裁剪、縫製成衣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2)

服飾品製造業

凡從事服飾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襪類、紡織手套、紡織帽、圍巾、領帶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3)

08

1.皮革韖製、硝製工程:浸水、削肉、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韖製、擠水

2.皮革染整工程:脫脂、中和、再韖、染色、壓花、上漆、梳整、上蠟、加脂削油、鉻韖、浸酸、染色加脂、固酸

皮革、毛皮整製業

凡從事皮革、毛皮整製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革、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梳整、壓花、上漆、上蠟,或以熟製皮革下腳為原料從事磨碎、壓製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1)

09

製模、沖切壓、鑽孔、搓牙、鈑金、研磨、砂光、沾漿(浸漿)、塗裝、塗佈﹙膠﹚、貼合、熱(冷)處理定型、成型(含射出、押出、吹出、真空、發泡、壓延、吹擠)、熱壓成型、鑄造、鍛造、清洗、乾燥、防鏽、電鍍、修邊、焊接、表面處理、印刷、皮料裁斷、沖削、摺邊、削邊(薄)、磨邊、鉗幫、縫綻

鞋類製造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料製造鞋類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鞋、橡膠鞋、塑膠鞋及紡織鞋等製造。鞋面、鞋底及鞋跟等組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2)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凡從事以皮革、合成皮革及其他材料(如塑膠皮布、紡織品、硫化纖維)製造行李箱、手提袋及類似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3)

紡織製成品製造業

凡從事各種紡織材料之紡織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浴巾、被褥、枕頭、睡袋、窗簾、床罩、地毯、掛毯及墊子等製造。帳篷、船帆、遮陽篷、 救生衣及降落傘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1)

育樂用品製造業

凡從事育樂用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體育用品、玩具、樂器、文具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1)

拉鍊及鈕扣製造業

凡從事拉鍊、紐扣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2)

10

原料整理(烘板)、佈膠、整修、冷熱壓、砂光、塗裝

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

凡從事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單板、合板、粒片板及纖維板、增密木等製造。合板表面處理等二次加工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02)

11

1.紙漿及廢紙之揀選整理、散漿、乾燥、捲紙

2.貼合、壓楞(粘合、壓合)、印刷、成型、釘合

紙漿、紙及紙板製造業

凡從事木材、竹、草、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及其他植物纖維製造紙漿,及以紙漿為原料製造紙張及紙板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1)

紙容器製造業

凡從事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紙袋或紙棧板之行業均屬之,如紙杯、紙碟、紙盤、紙盒、紙袋、紙板箱、瓦楞紙箱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20)

12

打孔、軋形、印刷、裁切、黏膠、釘合、塗佈

印刷及其輔助業

凡從事報紙、書籍、期刊等印刷品之印刷及其輔助活動之行業均屬之,如製版、裝訂等服務。(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1)

13

1.層析、過濾、混合、反應

2.(酸)燃硫、轉化、吸收

3.(鹼)氨化、碳化、過濾、鍛燒

4.混合(攪拌)、發酵、熟成

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均屬之,如化學元素、無機酸、強鹼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

酸鹼製造工業

凡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0)

肥料製造業

凡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行業均屬之,如氮肥、磷肥、尿素、天然磷酸鹽、天然鉀鹽及硝酸鹽鉀肥等製造。有機肥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30)

14

聚合反應、膠液摻和、押出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凡從事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醋酸乙烯、酚醛樹脂、環氧樹脂、醇酸樹脂、聚酯樹脂、矽樹脂、離子交換樹脂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41)

接著劑製造業

凡從事接著劑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90)

15

1.粉塵作業:原料研磨、粗(細)粉碎及篩分

2.有機溶劑作業:原料配製、投料攪拌

3.環境用藥製造:拌粉、攪拌、捏合、加藥、打模、上架、乾燥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凡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發芽抑制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1)

16

1.染料顏料製造:乾燥、研磨、混合

2.油墨及塗料製造:攪拌、研磨、混合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凡從事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瓷釉、油墨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20)

17

1.混合、反應、純化、乾燥

2.粉體混合、打碇、造粒

3.混合熔膠、軟膠膜加工、膠囊充填容器乾燥、注射封填、滅菌

原料藥

凡從事人或動物用醫藥品原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包括合成、抽取、醱酵、組織培養等。(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1)

西藥製造業

凡從事人或動物用藥品之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量及西藥劑型之行業均屬之。醫護材料如繃帶、消毒紗布、醫用石膏、敷料、外科腸線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2)

18

配料、混煉、硫化、射出、壓延、塗膠、擠壓、貼合、成型

橡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橡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凡從事從母帶上將聲音、影像資料複製到磁性或光學媒體之行業均屬之,如影音光碟、遊戲光碟、錄音(影)帶等複製。(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20)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19

1.上膠、塗佈(膠帶)

2.射出、押出、吹出(以上均含修邊)

3.壓延

4.真空成型

5.壓克力反應成型

6.發泡成型

7.積層硬化、纏繞、熱壓成型、拉擠成型、噴塗、修邊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

凡從事塑膠原料加工製造皮、板、管等基本材料之行業均屬之,如塑膠布、合成皮、塑膠片、塑膠板、塑膠管、塑膠桿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影印機塑膠配件、冰箱內部塑膠配件、家電用品塑膠外殼、塑膠保險桿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4)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2201至2204細類以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塑膠皮製品、塑膠網、塑膠線及保麗龍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凡從事從母帶上將聲音、影像資料複製到磁性或光學媒體之行業均屬之,如影音光碟、遊戲光碟、錄音(影)帶等複製。(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20)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黏性膠帶業

以薄模、紙、布、金屬膜等為基材塗上自黏性黏著劑之行業。(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9)

20

1.熔融、徐冷、切割、加工、拉管、玻璃管熱加工、玻璃管切割、玻璃管熱加工、調螢光粉(玻璃、燈泡及管製品)

2.熔融、抽絲、紡絲、假橪、織布(玻璃纖維)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玻璃、玻璃纖維及玻璃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科學或工業用玻璃器皿及玻璃熟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1)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凡從事電燈泡及燈管與其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1)

21

1.原石粉碎、篩選、秤量、混合、成型、乾燥、燒成

2.成型、堆疊(陶磚、清水磚等)、燒成、削邊、磨邊(火頭磚、特殊型磚)

3.燒成、削邊、刨光

4.成型、施釉、燒成

耐火材料業

凡從事耐火材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耐火泥、耐火磚、坩堝等製造。含有菱鎂礦、白雲石、鉻鐵礦等成份之耐火材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1)

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黏土建築材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陶瓷磚、塊、瓦、煙囪罩、導管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

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衛浴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陶瓷馬桶、浴缸、洗手台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3)

22

1.碎解(熱融)、拌合

2.研磨、堆疊、抄選、混合、成型、乾燥、裁切

預拌混凝土業

凡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爐碴等),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2)

石膏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石膏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石膏板、熟石膏及石膏雕像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3)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瀝青混凝土製造業、矽酸鈣絕緣熱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2391至2393細類以外之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滑石粉、石英粉、黏土料、石墨磚、矽酸鈣絕熱材料、石棉製品等製造。以瀝青、石油焦等石油副產品製造土木、建築材料及其他製品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9)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礦產原油、頁岩、瀝青砂等,分餾提煉有機溶劑及瀝青等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700)

23

製鋼筋籠、拌合、蒸養、拆模、修補、堆放

水泥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水泥磚、水泥瓦、混凝土磚、混凝土管、預力混凝土基樁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3)

24

1.原石入料、鋸切、裁切、研磨、拋光或燒、噴、冲、鑿、橋剪(一次、二次、三次等加工及異型加工)、成型及細部加工

2.再生石加工:下腳料回收及分類、粉碎、破碎、震篩、拌合、成型、養生

石材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將石材切割、成型及修飾為石材製品之行業均屬之,如石碑、石材建築材料、鋪地石板、石材家具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4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2201至2204細類以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塑膠皮製品、塑膠網、塑膠線及保麗龍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再生石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2391至2393細類以外之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滑石粉、石英粉、黏土料、石墨磚、矽酸鈣絕熱材料、石棉製品等製造。以瀝青、石油焦等石油副產品製造土木、建築材料及其他製品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9)

25

熔煉、軋延、擠型、伸抽、裁剪、切割(雷射、火燄、圓鋸、水刀等方式)、橡膠或金屬粉末混煉、粉末冶金

基本金屬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及合金之冶煉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軋延、擠型、伸線等加工,以製造板、條、棒、管、粗細線等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基本金屬製造及粗鍛者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金屬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金屬模具、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金屬容器、金屬加工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電力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發電、輸電及使用電能之電力設備、器具及其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力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及電力信號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284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凡從事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汽車除外)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子用之電容器、電阻器、變阻器、繼電器、電感器、電阻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20)

 

26

車削、銑削、研磨、鑽孔、沖製(油壓、液壓、氣壓)、鏟花、鍛造、鑄造、焊接、滾壓、轉造、輪壓、非傳統加工製程(放電加工、線切割、水刀等)、組立成型、纏繞、絕緣處理、玻璃纖維積層、片狀造模、塊狀造模、手積成型、噴佈、真空袋模壓、壓力袋模壓、熱膨賬模壓、熱壓爐模壓、編織、塑性成型(射出、押出、壓鑄、加硫、樹脂轉注)

基本金屬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及合金之冶煉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軋延、擠型、伸線等加工,以製造板、條、棒、管、粗細線等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基本金屬製造及粗鍛者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金屬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金屬模具、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金屬容器、金屬加工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電力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發電、輸電及使用電能之電力設備、器具及其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力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及電力信號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284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凡從事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汽車除外)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27

打頭、搓牙、人工表面整修、熱處理、表面處理(噴砂、電鍍、塗裝、染黑、防鏽、真空鍍膜、塗佈、皮膜處理等)、封裝、化成倒角、成形、彎管、焊接、研磨、烤漆、切割

金屬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金屬模具、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金屬容器、金屬加工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電力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發電、輸電及使用電能之電力設備、器具及其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力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及電力信號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284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凡從事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汽車除外)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半導體封裝業

凡從事半導體封裝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3)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子用之電容器、電阻器、變阻器、繼電器、電感器、電阻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20)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凡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印刷電路銅箔基板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30)

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2641細類以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照明器具製造業

凡從事電力照明設備及其零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吊燈、檯燈、手電筒、聚光燈、道路照明燈具等製造。以木炭、瓦斯、汽油、煤油等為燃料之非電力照明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2)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311至313小類以外之其他運輸工具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軌道車輛、航空器、軍用戰鬥車輛、手推車、行李推車、購物車、畜力車、三輪車、病人用車(含動力發動)、嬰兒車等製造。

(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90)

28

有毒氣體及化學處理製程

積體電路製造業

凡從事晶圓、光罩、記憶體及其他積體電路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1)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2641細類以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29

人工插件及組裝、人工調整及修補、人工目檢及檢驗

半導體測試業

凡從事半導體測試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3)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641細類以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電腦製造業

凡從事電腦製造或組裝之行業均屬之,如大型主機、個人電腦、手提式電腦、電腦伺服器、個人數位助理器(PDA)、微型電腦等製造或組裝。從事組裝或整合處理器、記憶裝置、儲存裝置及輸出輸入裝置成為使用者可編寫程式的最終產品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11)

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11及2712細類以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滑鼠、鍵盤、印表機、光碟機、光碟燒錄器、硬碟、軟碟機、掃描器、自動櫃員機(ATM)、生物辨識裝置、電腦控制桿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19)

電話及手機製造業

凡從事電話(有線、無線)及手機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話答錄機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21)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21細類以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話交換(PBX)設備、傳真設備、呼叫器、橋接器、路由器、閘道器、廣播及電視發射設備、區域網路(LAN)及廣域網路(WAN)之通訊傳播設備、數據機、防盜防災系統設備、遙控設備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29)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30

塗佈成型、貼合、裁切、黏著劑調配、鹼化處理、碘液槽處理、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光學膜等相關材料製造)

凡從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及其組件、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31

1射出成型、膠合

2成形(車床、銑床)、焊接、拋光

3混煉、壓鑄、射出、硫化、膠合

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X光設備、電腦斷層(CT)掃描儀、正子放射斷層(PET)掃描儀、食品殺菌輻射設備、磁共振造影(MRI)設備、醫學用超音波設備、心律調節器、助聽器、心電圖掃描器、電子醫學內視鏡設備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60)

其他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

凡從事3321細類以外一般醫學、矯治、獸醫等用途之非電子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擔架、注射器、注射針、導尿管、插管、人工器官、義肢、假牙、齒模、牙科用黏固粉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29)

32

1.砂光、塗裝

2.沖切、鈑金

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凡從事非金屬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家具之表面塗裝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1)

金屬家具製造業

凡從事以金屬為主之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金屬櫃、金屬桌等製造。家具之表面塗裝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2)

33

鏡片研磨、射出成型、水化

眼鏡製造業

凡從事眼鏡及其鏡片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矯正用眼鏡、太陽眼鏡、隱形眼鏡、潛水眼鏡、安全護目鏡等製造。眼鏡框、義眼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21)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34

進料、拆解、粉碎、分選、熔煉、萃取、蒸餾、熱處理、乾燥、燒結、溶蝕、剝離、電解、裂解、混拌、置換、離子交換、溶提、中和、蒸煮、發酵、輸送

資源化產業

凡從事以可資源化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級別

行業別

A級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橡膠製造業、印染整理業、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金屬鍛造業

B級

塑膠製品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織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其他

非屬A級或B級


附表三:特殊時程產業

編號

行 業 別

行 業 定 義 及 內 容

 

01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凡從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佈中華民國標準分類,編號0812)

 

02

冷凍調理食品製造業

凡從事冷凍之現成膳食及菜餚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冷凍調理肉類、魚類及蔬菜菜餚、冷凍披薩、冷凍粽子、冷凍盒餐等製造。(依主計處公佈中華民國標準分類,編號0897)

不包括:

  • * 供現場立即食用之餐食調製(如餐廳)應歸入56中類「餐飲業」之適當類別。

*交通工具上之餐飲承包服務應歸入5690細類「其他餐飲業」。

 

03

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僅限即時餐盒製造(其定義係指經調理包裝成盒或不經小包裝而直接以大容器運送,供團體或個人於一定時間內食用之餐食或菜餚。範圍:餐盒食品、三明治、壽司、飯糰等,但不含現場調製,立即食用之餐食。)(依主計處公佈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編號0899)

 

04

紡紗業

凡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之行業均屬之。花式紗及包(覆)彈性絲之紡紗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

 

05

人造纖維加工絲業

凡從事人造纖維假撚加工或締捲加工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4)

 

06

織造業

織布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2)

紡織品製造業

凡從事紡織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地毯、繩索、標籤、徽章等製造。(依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07

不織布

凡從事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3)

 

08

印染整理業

凡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等漂白、染色、整理及塗佈之行業均屬之。在紡織品或成衣上絹印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4)

 

09

紡織手套製造業

凡從事以棉、毛、絲為原料製造紡織手套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32)。

 

10

皮革、毛皮整製及鞋類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皮革、毛皮整製及鞋類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1、1302)

 

11

育樂用品製造業

鞋類製造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料製造鞋類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鞋、橡膠鞋、塑膠鞋及紡織鞋等製造。鞋面、鞋底及鞋跟等組件製造亦歸入本類。

(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2)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凡從事以皮革、合成皮革及其他材料(如塑膠皮布、紡織品、硫化纖維)製造行李箱、手提袋及類似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3)

紡織製成品製造業

凡從事各種紡織材料之紡織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浴巾、被褥、枕頭、睡袋、窗簾、床罩、地毯、掛毯及墊子等製造。帳篷、船帆、遮陽篷、 救生衣及降落傘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1)

育樂用品製造業

凡從事育樂用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體育用品、玩具、樂器、文具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1)

拉鍊及鈕扣製造業

凡從事拉鍊、紐扣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2)

 

12

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

凡從事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單板、合板、粒片板及纖維板、增密木等製造。合板及組合木材表面處理等二次加工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02)

 

13

紙漿及紙製造業

凡從事木材、竹、草、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及其他植物纖維製造紙漿,即以紙漿為原料製造紙張及紙板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1)

 

14

印刷業

凡從事報紙、書籍、期刊等印刷品之印刷及其輔助活動之行業均屬之,如製版、裝訂等服務。(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1)

 

15

酸鹼業

凡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

 

16

有機質肥料製造業

肥料製造業中僅限含有機質肥料製造業。(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30)

 

17

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凡從事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41)

接著劑製造業

凡從事接著劑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90)

 

18

人造纖維製造業

凡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合成或再生之棉狀纖維或絲狀纖維之行業均屬之。如醋酸纖維、聚酯纖維、嫘縈纖維、硝化纖維、銅銨纖維、尼龍纖維、酪素纖維、聚丙烯纖維、聚丙烯��(亞克力)纖維、碳纖維及聚氨基甲酸酯(PU)纖維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50)

 

19

染料、塗料及顏料製造業

凡從事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及分裝之行業均屬之。瓷釉、油墨之製造亦歸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20)

 

20

橡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橡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

 

21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2202、2203、2204、2209)

 

22

複合材料業

凡從事以玻璃纖維或碳纖維作為補強纖維混合熱固性樹脂成型等方法製造纖維強化塑膠之行業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2204、2209)

 

23

黏性膠帶業

以薄模、紙、布、金屬膜等為基材塗上自黏性黏著劑之行業。(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9)

 

24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玻璃、玻璃纖維及玻璃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科學或工業用玻璃器皿及玻璃熟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1)

 

25

耐火材料業

凡從事耐火材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耐火泥、耐火磚、坩堝等製造。含有菱鎂礦、白雲石、鉻鐵礦等成份之耐火材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1)

 

26

陶瓷業(黏土建築材料、衛浴設備)

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建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

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衛浴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陶瓷馬桶、浴缸、洗手台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3)

 

27

磚窯業

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中,歸屬塊及瓦之製造業均屬之。其中塊係指紅磚塊及其類似品(但瓷磚、地磚、紅鋼磚、釉面瓷磚、面磚、彩磚、琉璃磚及拼花瓷磚除外);瓦則排除厚瓦、水落瓦、彩瓦、琉璃瓦及飛簷瓦。

 

28

預拌混凝土業

凡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爐碴等),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2)

 

29

水泥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水泥磚、水泥瓦、混凝土磚、混凝土管、預力混凝土基樁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3)

 

30

石材製品製造業

石材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將石材切割、成型及修飾為石材製品之行業均屬之,如石碑、石材建築材料、鋪地石板、石材家具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40)

人造石製造業

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中僅限含人造石、再生石之加工或製造程序者。

 

31

基本金屬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及合金之冶鍊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軋延、擠型、伸線等加工,以製造板、條、棒、管、粗細線等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基本金屬製造及粗鍛者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32

手工具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及裝配於手工具或工具機之可互換工具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刀、鋸、螺絲起子、虎頭鉗、扳手、耙、鋤、鑽頭、沖床沖頭、銑刀等製造。鎖具及鑰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11)

 

33

模具業

凡從事金屬模具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鑄造模具、壓鑄模具、沖壓模具、鍛造模具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12)

 

34

金屬鍛造業

凡以鍛造加工方式製造金屬鍛品之行業均屬之,如鋼鐵鍛品、鋁鍛品、銅鍛品、鎂合金鍛品等鍛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41)

 

35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金屬熱處理業

凡從事以滲碳、滲氮、化學蒸鍍或物理蒸鍍等冶金原理進行金屬及其製品表面處理,或以淬火、退火、回火等方式,並藉溫度、氣體及時間等控制,改善其組織或物理性質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43)

金屬表面處理業

凡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電鍍、鍍著、塗覆、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均屬之。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44)

 

36

金屬製品製造業

螺絲業

凡從事有、無螺紋製品之緊固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梢、釘、鉚釘、螺帽、螺栓、螺絲、螺旋、螺旋圈、墊圈(華司)等製造。(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91)

 

37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半導體及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

 

38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通訊傳播設備、視聽電子產品、資料儲存媒體、量測設備、導航設備、控制設備、鐘錶、輻射設備、電子醫學設備、光學儀器及設備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

 

39

電線電纜業

凡從事電線及電纜(含光纖電纜)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31)

 

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電燈泡、燈管及照明器具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

 

41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但不包含2936細類)

 

42

運輸工具製造修配業(汽車、機車、自行車和遊艇、船舶)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31,但不包含319類)

 

43

家具業

非金屬家具製造業

凡從事非金屬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家具及裝設品表面塗裝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1)

金屬家具製造業

凡從事以金屬為主之家具及裝設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金屬櫃、金屬桌等製造。家具之表面塗裝亦歸入本類。(依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22)

 

44

資源化產業

凡從事以可資源化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級別

行業別

A級

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橡膠製造業、印染整理業、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金屬鍛造業

B級

塑膠製品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織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其他

非屬A級或B級

×核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