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出爐 即日使用 雙語人員、廚師與承接外勞免辦
2009/1/9 下午 05:04:44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八日台北報導】配合97年12月26日實施生效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勞委會修訂「外國人入國通報單」與「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列為應備文件,其格式內容改變,即日起雇主可檢附新版通報單通報地方政府檢查;勞委會近日將發函通知各縣市政府。 新修正雇聘辦法第27條之1明定,雇主聘僱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外國人,包括家庭幫傭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家庭看護工、機構看護工與海洋漁撈工作應辦理入國通報,需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勞委會指出,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人員也就是雙語人員、外籍廚師等,及接續聘僱外國人,雇主可免除辦理入國通報。 新規定雇主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免檢附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勞委會表示,由於刪除檢附外勞宿舍使用執照後,改為檢附外國人生 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於核發證明書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檢查,為避免擾民,核發證明書之日前6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另外,為督促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相關項目及標準執行,在雇聘辦法第27條之1規定增列檢附「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同時增列「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以利當地主管機關據以實施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之檢查。 為確保外勞住宿安全,勞委會已在「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所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經地方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者,勞委會將依違反就服法相關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此外,勞委會已修正「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裁量基準」部分規定,配合刪除現行規定宿舍需取得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之使用執照,仍保留消防設施均應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並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向,近期將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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