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外勞懷孕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違反性別法處50萬元並廢止配額
2008/8/15 上午 09:22:51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十二日台北報導】目前在台外勞定期體檢已刪除妊娠檢查,但還是偶有發生外勞在台懷孕事件,部分雇主會以外勞懷孕為由,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契約。勞委會表示,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不分本勞或外勞,否則將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最重將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若是聘僱外勞的雇主則會廢止其配額,2年內不得再聘僱外勞。

雇主若因受僱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即屬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為釐清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上的疑義,勞委會特別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作出解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其中「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所稱「其」係指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亦即雇主不得以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予以解僱。

若是違反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38條之1規定,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