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2008/10/24 上午 09:03:26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並經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發布在案。茲因應實務執行上之需要,並基於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及降低外國人無法轉換之比率,爰再度修正本準則,以臻完備。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外國人無法轉換雇主,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間之特殊情形、延長轉換作業期間及次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增列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ㄧ)。

三、三方合意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許可之申請期限、本準則第十五條申請案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期限規定及接續聘僱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為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爰修正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及僱用勞工定期查核比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