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廣告限定「性別」、「年齡」條件 ,恐涉及就業歧視
2011/12/16 下午 04:17:50

 

景氣復甦,廠商缺工,台灣進入求才旺季,勞委會提醒,雇主在刊登或張貼徵才廣告時,有限定條件如「性別」、「年齡」、「五官」才可來應徵等文字,恐涉及就業歧視,求才廣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內容時,依法將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委會指出,涉及「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的廣告文字很多,例如「限女性」、「徵洗碗阿姨」「女性優先適用」、「徵女作業員」、「徵男服務員」都涉及性別歧視;至於涉及年齡歧視如「限 35 歲以下」、「限役畢」。此外,「身高限 165 公分 以上」、「五官端正」等也涉及就業歧視。委會說明,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的平等,在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時,不得予以歧視,並明確的列舉 16 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來決定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反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