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勞基法資遣本勞 需有徵詢動作 違反者廢止現有外勞配額並管制2年
2008/11/20 上午 09:04:23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七日台北報導】勞委會新增規定,雇主依勞基法,如因業務緊縮而資遣本勞,雖未超過比例,卻無徵詢本勞是否願從事外勞工作,除廢止現有外勞配額,並將管制該雇主未來2年提出招募或聘僱等申請案,將採本、外勞1比1之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為配合法令變遷,重新彙整雇主違法事由的型態,勞委會11月17日公佈「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部分條文修正,並自11月19日正式生效。 由於以往將雇主非法資遣本勞以1比5裁減外勞,但是勞委會發現,部分雇主以業務緊縮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至第4款、第13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資遣本勞卻仍聘用外勞,勞委會說明,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勞,應依規定期限內及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是否願意擔任雇主現職中外勞所擔任工作之意願後,始得資遣或解僱本勞。 徵詢本勞書面方式證明 違反以1比1方式裁減 如被資遣或解僱之本勞願意擔任外勞所從事之工作,雇主應優先聘僱本勞從事工作,如雇主違反上述情事,顯已悖離就服法第42條之規定意旨,將雇主違反之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之人數,採1比1之比例,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勞委會提醒,雇主一定要以書面徵詢本勞,是否願意轉任外勞工作,同時使用書面通知函且須有雙掛號回執聯,或是在公司時直接以書面切結書方式表達亦可,要能證明雇主有徵詢本勞的動作。 另外,由於外勞宿舍問題一直無法解 決,勞委會已多次邀集內政消防、建管等單位會商,勞委會現進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將外勞入國3日檢附宿舍使用執照取消,將檢查權回歸建管單位,不過為了保障外勞安全,在裁量基準新增雇主被查出外勞宿舍不合法又無在既定時間之內改善,若被處以斷水斷電,勞委會將廢止該雇主的外勞配額,將外勞轉出,以免外勞住宿在不合適的地方,發生意外。 外勞宿舍檢查回歸建管 消防建築不合外勞轉出 勞委會在裁量基準雇主違反其他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新增保障外勞住宿安全,賦予雇主應依消防法規定安排外勞住宿地點之責任,另依消防法第37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11條第1項妨礙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故雇主經當地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者,應對雇主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另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故雇主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停止使用者,應對雇主之申請案件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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