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施無薪假 須與勞工個別協商 外勞縮減工時 雇主可依契約扣膳宿費
2009/5/4 上午 09:00:53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四月卅日台北報導】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其協議需與個別勞工簽訂,且須經勞工同意,不得以統一告示方式逕行實施。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每月薪資總額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7,280元,同時外勞亦得實施無薪假,薪資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外,雇主亦可依勞動契約載明的金額,收取膳宿費。

 根據勞工局勞安條件科統計,自21日起至415日止,仍在實施無薪假的事業單位,共有38家,大部分仍以製造業為主,其中共有6,810名勞工。勞工局指出,無薪假的情況於今年初達到高峰,但自3月起已趨緩,也有部分事業單位實施期間屆滿,勞工已陸續恢復正常工時。

 勞工局除持續受理事業單位通報無薪  假外,近期也發現部分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時,未依規定與勞工個別協商,而遭勞工申訴。勞工局表示,違反規定的事業單位,多以統一公告方式,片面明訂實施時間、實施方式、對象等資料,而未就實施的細節與勞工進行溝通。

 該局強調,雇主受景氣影響減少訂單,而有減產必要時,屬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雖可減少工時,但仍應依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且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實施,否則屬無效。換言之,雇主在未經勞工同意下逕行實施無薪假,無論勞工當天是否出勤,仍應依約定,給付報酬。

 此外,雇主因應生產需求,多要求廠區外勞加班;勞工局解釋,外勞實施無薪假的人數雖遠較本勞少,但雇主仍可要求外勞實施無薪假,但每月給付薪資,仍不得低於17,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