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機場遭圍堵 泰勞無法出境或入國 勞委會提因應措施 持訂位及班機取消證明
2008/12/2 上午 09:19:09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廿八日台北報導】由於泰國曼谷機場近日遭圍堵,造成泰勞無法出境返鄉或入國工作,勞委會表示,雇主及泰勞取得航空公司訂位證明及班機取消證明後,可向勞委會等單位辦理外國人招募許可效期延長等事項。此外,如機場圍堵事件取消,提醒雇主應儘速在7日之內協助安排班機送泰勞出國,並在泰勞等待出國期間,善盡生活照顧及管理責任,並且不得使該泰勞從事工作。

  職訓局副局長廖為仁指出,雇主如已安排泰勞自曼谷機場搭機來臺,卻因原訂來臺班機受機場遭圍堵事件影響取消航班,且外勞招募許可又屆滿效期時,雇主可在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天內,備齊航空公司所開立的訂位證明及班機取消證明,向勞委會申請延長招募許可3個月效期。

至於泰勞原訂來臺班機取消無法來臺,工作簽證又已屆滿效期,勞委會已經協調外交部提供協助。對於因休假回泰國,卻因來臺班機取消,又屆滿重入國許可效期之泰勞,雇主可檢具訂位證明及班機取消證明,向勞 

委會申請重入境許可函,再向我駐泰國辦事處申請入國簽證。

在臺泰勞如因原訂回泰國班機取消,無法順利回國,廖為仁說明,雇主可取得航空公司訂位證明及班機取消證明,向勞委會提出說明,外勞聘僱名額不會受到影響。不過,如機場圍堵事件持續造成班機取消,他提醒雇主應注意泰勞的居留證效期,並在效期屆滿前,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延長居留,以免泰勞因逾期居留受罰。

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蔡孟良則提醒,在泰國曼谷機場圍堵事件造成班機取消的狀況結束後,雇主應儘速在7日之內協助安排班機送泰勞出國,並在泰勞等待出國期間,善盡生活照顧及管理責任。

他強調,雇主不得使該等泰勞從事工作,否則一經查察發現,雇主將有違就服法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或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將會被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