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宿舍使用執照之規定不切實際 勞委會又同意過渡延長至今年12月底
2008/5/9 上午 09:55:59
針對外勞宿舍使用執照一事,勞委會14日發函指出,由於雇主需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為住宿類建築使用執照,其期限非3個月可完成,為配合實務,雇主變更使用執照切結期限將修正延長為6個月,已簽署過切結書的廠商不需重新切結;原訂7月31日前可以切結書方式辦理,變更延長為97年12月31日前,雇主可先以切結書辦理,爭取變更使照時間。 建物登記簿所有權狀等 有註記住字用途即合法 勞委會表示,實施建築管理後,非屬臨時性建築物,除目前所規定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外,用途登載為「住店」、「住宿」、「住工」、「住家」、「住商」、「宿舍」或其他可供特定人住宿使用之「建物登記簿」、「建物所有權狀」及「建物登記第2類謄本」,均得認定為外勞住宿合法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法的基準在民國60年12月21日,不過各縣市實施建築管理時程又不同,針對實施建築管理法前建築物沒有使用執照,但是有8項文件可認定其為合法建築物,分別是「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以及「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雇主可依個按事實檢具上述文件之一,向當地建築機關申領合法建築認定或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可作為雇主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備之通報證明文件。 有關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雇主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申請辦理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經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准予,該變更文件得認定為雇主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應備之通報證明文件,並依建築法規相關規定完成建築物用途變更。 已辦切結雇主不需重辦 期限自動延長為6個月 不過勞委會考量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有其法定程序與時效,因此修正97年1月21日所發函文,原訂7月31日前可以切結書方式辦理,變更延長為97年12月31日前,雇主變更使用執照切結期限則由3個月修正延長為6個月,已簽署過切結書的雇主不需重新切結,自動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 勞委會強調,雇主未於6個月切結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函知勞委會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營造業分為公共工程與非公共工程(民間)來規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的工人住宿需檢附「工程主辦機關」或「主管建築機關」發給施工計畫核備或備查文件即可;至於非公共工程(民間)則是檢附「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發給施工計畫核備或備查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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