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2008/1/22 上午 10:28:07
勞委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於97年1月5日施行 為推動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確保外籍勞工住宿安全及權益,經研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3日發布,並將自97年1月5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推動雇主直接聘僱外籍勞工,雇主原聘僱之外籍勞工,由雇主自行辦理 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勞委會代轉申請文件者,該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時得免附專長證明、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及「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等文件,使其作業過程更形簡化。 二、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及機構看護工作者,應於外籍 勞工入國後或接續聘僱3日內檢附外籍勞工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依外籍勞工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 三、放寬外國留學生來臺就讀研究所從事工作不受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二學期或語言課程1年以上之限制。 四、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時,應記入工資給付方式及外籍勞工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又雇主除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工資,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另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附註】 1、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6年9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49553號函,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住宿類別建築物,依其提供特定人住宿期間之長短,區分為H-1及H-2。外勞宿舍屬特定人住宿之建築物,爰以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為應備文件。 2、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住宿類別(H-1及H-2)建築物如下: (一)H-1: 1.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招待所。 2.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3.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4.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5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300㎡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其樓梯寬度未達1.2m或分間牆或室內裝修材料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二)H-2: 1.集合住宅、住宅(包括民宿)。 2.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社區復健中心、小型康復之家(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且樓梯寬度1.2m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 3.農舍(包括民宿)。 3、建築法第99條規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是以,屬臨時性之建築物,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世和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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