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將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2008/12/19 下午 02:10:16
勞委會11日審議通過「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修正內容如下:
一、 為延攬國際優秀人才來臺,放寬相關規定,將白領外國人因履約或為公益目的來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入國簽證許可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間,由現行14日延 長為30日;另增列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專業學術或商務人才來臺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亦得於上述30日停留期間內無須申請工作 許可。
二、關於雇主申請聘僱白領外國人時,如雇主於申請日前2年內有違法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等非法情事,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裁處雇主罰鍰,或依規定併予廢止聘僱許可,即可達行政管理之效,故刪除依規定不予許可之部分事由。
三、 取消雇主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應檢附外籍勞工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但為確保外籍勞工之住宿安全,勞委會 已於97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所安排外籍勞工住宿地點之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不 合格,經當地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者,勞委會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四、為免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出國、死亡或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後經過之期間過久,致雇主之申請資格條件已有變化,增訂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出國、死亡或外籍家庭看護工在 入出國機場、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或外籍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五、基於衡平原則及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增訂雇主及外籍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內容與經外籍勞工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不一致時,應以切結書內容為準,且經驗證之切結書不得於事後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
六、增訂雇主應善盡選任監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責任,避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確實執行外籍勞工之生活照顧服務或有不法侵害其人身安全之行為。
七、為免外籍勞工因雇主關廠、歇業或行蹤不明致膳宿乏人照顧,增訂當地勞工主管機得依規定安置外籍勞工。
八、為使規定名稱與立法意旨相符,將「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之名稱修正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將「生活管理人員」修正為「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九、增列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上之「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又為利地方主管機關事後依雇主提供之薪資明細表內容查察,明定薪資明細表之保存年限為5年。
勞委會表示本辦法修正條文,將於97年12月31日前依法定程序發布後正式實施。 2008-12-11職業訓練局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3年1月13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94年12月30日、95年10月3日、97年1月3日3次修正。惟於外國人聘僱及管理實務作業上,仍有未盡周詳之處,勞委會爰擬具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外交部、教育部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建議,將外國人因履約或為公益目的來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者之入國簽證許可視為工作許可,由現行14日延 長至30日。另為吸引優秀人才來臺,增列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知名優秀學術或商務人才來臺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亦得於上述30日停留期 間內無須申請許可。但外國人停留期間在31日以上90日以下者,仍應於入國後30日內依規定申請許可。
二、考量「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係雇主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派員實施檢查之用,為簡化行政作業,爰修正規定雇主於申請招募許可免附「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三、 權衡雇主於申請遞補時,無須重新審核被看護者之資格條件,為免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期間過久,致雇主之申請資格條件已有變化,增訂雇主應於家庭看護 工外國人在入出國機場、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6個月內;或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屆滿6個月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遞補。
四、 基於建築管理及消防安全為建築主管機關及消防主管機關之職權,勞委會對建築物訂定建築與消防相關規範,恐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並考量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實施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檢查時,因無建築及消防專業致發生執行查察困難情事,爰修正規定雇主於外國人入國後3日內,免檢附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另為確保外國人之住宿安全,勞委會已於97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 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所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經地方主管機關處以停業或停止使用者,勞委會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委會表示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預訂於97年12月31日前依法定程序發布後正式實施。 2008-12-16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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