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感染寄生蟲 45天內需改善 雇主不得據此解約 並應負起安置責任
2008/9/11 上午 08:42:15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九月十日台北報導】近來有不少仲介業者發現,來台工作的外勞在辦理入國健康檢查時,人芽囊原蟲項目呈陽性反應,雇主因而感到恐慌,認為有危害被照顧人之虞,而提出遣返外勞的要求。事實上,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外勞來台後健康檢查不合格,應於報告核發日起45天內,以藥物控制改善,取得合格證明,否則即應限令出國,雇主不得以此為由遣返,否則將有違法之虞。
外勞罹患傳染病不符外國人收容要件,而雇主引進外勞,依法需負起照顧及管理的責任,在外勞治療期間,雇主及仲介業者均有義務協助安置,否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虞,除6至30萬元罰鍰處分外,雇主亦有可能遭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換言之,基於保障外勞工作權益,且寄生蟲感染可透過藥物以及加強衛生習慣改善,並不構成強制遣返的要件,雇主需待外勞療程結束後,才能判定是否與該外勞繼續聘僱關係。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雇主於外勞入國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其中在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部份,如檢查不合格且不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者,應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起45天內取得再檢查合格證明。 勞工局並提醒雇主,雇主需負起照顧及安置外勞的責任,在疑似感染接受治療期間,雇主有提供食宿的義務,或由仲介業者協助。如雇主未善盡照顧責任,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之虞,將處6至30萬元罰鍰,甚至有可能被廢除聘僱許可的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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