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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 家庭類申請資格
Q: 我想要申請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生病的母親,該如何申請?
A:  

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三

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

欲知詳情, 請洽:0930757106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