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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 外勞管理
Q: 公司聘僱外籍勞工給付之薪資要如何辦理扣繳?何時向公庫繳納代扣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A: 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在我國境內取得之薪資,應由僱主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於代扣稅款日起10天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納,並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若住滿183天,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於給付日之下個月10日前把上一個月內所扣的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
  僱主可先依聘僱契約、居留證、護照有效期間研判,如果在一課稅年度已逾183天以上者,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身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