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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 > 勞工保險
Q: 失業給付申請案例說明,申請人檢附之離職證明文件內所載之離職原因與公司確認離職原因不符時之處理方式。
A: 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給付認定申請時,依本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會主動向雇主進行查核並填寫離職原因訪談紀錄表以釐清申請人真實離職事由以據以辦理,若離職文件上所載之離職原因經與雇主聯繫查核後與申請人主張不同,應依雇主所提之新事證進行審核,惟申請人如對雇主所述離職原因有異議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得向雇主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調解。